李祥顺律师亲办案例
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
来源:李祥顺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3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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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6月10日,伍某家庭所在的村民组因拆迁而得到两套安置房。2016年,经中间人介绍,于某与伍某的儿子、儿媳、孙子、孙女以及伍某的妻子签订了《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》,约定将其中一套安置房屋出售给于某,伍某不会签字,故由其妻子代签。

2016年7月17日,于某向伍某儿子、儿媳、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75000元。随后,伍某的儿子、儿媳清空房屋,并交付房屋钥匙。于某接受房屋后,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。然而,入住新房刚半年有余,于某便收到法院送来的诉状及传票,原房主伍某以未在合同上签名,不知房屋买卖事宜,且称安置房不能自由买卖为由将于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,并恢复原状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记载,该拆迁安置房屋为伍某家庭共有。关于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,第一,法律没有禁止拆迁安置房流通,诉争合同不因为标的是拆迁安置房而无效;第二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,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,并非针对买卖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规定,转让不动产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,未办理物权登记的,不影响合同效力。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;第三,于某在签订合同时,要求卖方提供了拆迁安置协议,并要求卖方家庭全部人员在合同上签字,由于伍某不会写字,而由其妻代签。于某有理由认为其妻代签行为得到伍某的授权。于某购买该房屋也根据市场价格支付了全部的价款,并装修入住。综上,依法驳回伍某诉请。伍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。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
律师认为: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,拆迁安置房越来越多,安置房交易也日趋频繁。但由于各方面原因,很多安置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,导致买卖双方交易时买卖合同只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,无法及时办理产权的变更登记。同时由于安置房一般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,交易中双方参与人员众多,买卖合同中多多少少存在着一些瑕疵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行情火爆,安置房价格也水涨船高。一些卖家开始有了悔卖心理,由此产生的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增多趋势。本案判决确认了安置房的交易性质,明确了安置房未办理产权登记,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,同时明确了构成善意买受人的条件,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,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诚信建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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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祥顺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上海必和(芜湖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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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402*********6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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