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祥顺律师亲办案例
雒**诉崔**离婚纠纷一案
来源:李祥顺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3-31
浏览量:524

【案情简介】

**经人介绍与**相识,2010年8月5日登记结婚,2011年4月18日生育一女崔*,婚后共同购置住房一套,位于**区**新城,价值约622300元。婚后,崔**在外地工作,夫妻双方聚少离多。崔**与第三者女性发生婚外情,并致对方怀孕。**百般规劝**离开第三者,但无任何作用,崔**继续与第三者共同生活,对家庭不管不问,对婚生女也不管不问。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无和好可能,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,婚生女随**生活,**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。因崔**存在过错,夫妻共同财产位于**区**新城住房一套,**70%**占30%。

最终法庭在缺席审判的前提下,全部支持了**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【案件点评】

1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

分析如下:雒**经人介绍与**相识并恋爱,2010年8月5日登记结婚,2011年4月18日生育一女。婚后,夫妻双方一同在上海打工,家庭收入来源主要靠做厨师的丈夫崔**。2014年8月,双方共同购置了位于**区**新城住房一套,面积76.21平方米,另车库15.84平方米。此后,**在家中专门带小孩,不工作,丈夫崔**则继续在上海做厨师,家庭经济来源完全依靠丈夫崔**工作收入,月收入七、吧千元。2016年上半年,**父亲和**的母亲相继去世。2017年上半年,****手机QQ空间内发现了崔**与其他女人的亲密照片,后该照片上的女人还专程找过**。雒**得知**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后,于2017年6月带小孩去上海找崔**以挽回婚姻危机,但崔**却不为所动。后经**多次劝说仍不见起色,故夫妻感情却以破裂,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。

2**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

分析如下: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。本案雒****自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,2010年结婚,2011年生育一女,双方已建立了夫妻感情。2014年买房后,因家庭分工和工作原因,长期分居两地,对夫妻感情的维系造成一定影响。2016年**父亲和**母亲去世后,双方彼此沟通交流和沟通不足,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淡化。此后,崔**因自身原因与第三人发生不当关系,导致夫妻感情严重恶化。特别是在2017年**带女儿到上海找到**力图挽回婚姻危机后,崔**仍不思悔改,终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崔**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存在过错。

判决:

1、准予离婚

2、婚生女随**生活,**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

3、夫妻共同财产位于**区**新城住房一套暂由**居住使用**70%**占30%。

4、案件受理费由**负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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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祥顺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上海必和(芜湖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402*********6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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